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湾新区城乡发展局、发展与改革局、经济科技局、财政金融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落地推广,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浙江省建筑垃圾治理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结合台州实际,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部位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房建市政项目,在可使用综合利用产品部位,应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详见附件1),其中重点使用部位及控制比例详见附件2。
(二)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在可使用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
(一)加快审批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发改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快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手续。
(二)强化设计及图审管理。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综合利用产品的种类规格、使用部位、使用比例、设计参数等具体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明确招投标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比例、使用、施工、验收及计价等具体管理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监理单位应落实监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并在竣工验收阶段汇总项目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工程的质量监督。
(五)及时发布信息价kaiyun登录入口 kaiyun平台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采集,并及时发布信息价格。各项目参建单位、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一)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房建市政工程推广综合利用产品的重要性,要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全面落实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工作要求。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法规宣贯,普及综合利用产品的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营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资金支持。发改部门积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将相关设施设备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支持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性项目资金保障,助力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政策支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等评价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绿色采购政策适用范围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2026年5月1日起立项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落实,5月1日之前立项且具备条件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质量标准及应用规程参考目录(第二版);
台建〔2026〕26号(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