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医疗废物接受单位须持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签定的(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 3)委托水路运输的合同或协议;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运输路线不经过饮用水源保护区。
申请材料要求: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打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纸质材料请于正式受理前提交。 1、《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表》;2、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 ;3、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输危险货物单位、船只及人员资质证明;4、保证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环境保护措施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5、运输路线不经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承诺书;6、产生单位办理审批业务人员的委托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申请人向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现场出具《收件回执》。
服务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申请人向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现场出具《收件回执》。 2. 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开云官方 kaiyun官方网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开云官方 kaiyun官方网审查决定和出具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同意的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 领取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审批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