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某工程公司承包了一路段的路面硬化工程,又将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吴某。杨某则是吴某雇请以日结的方式自带车辆为该工程运输水泥浆的施工人员。
2022年10月,杨某驾驶一辆无牌轮式拖拉机在该路段进行施工作业,在没有察明车后情况倒车时,与一位八旬老人林某发生刮撞,造成林某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杨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林某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7天,出院诊断为右足碾压伤。经鉴定,林某的损失未构成伤残等级。杨某、吴某为林某垫付了17000元医疗费。经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林某将杨某、吴某、全南某工程公司诉至全南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与原告林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林某无责,林某此次事故的损失应由杨某承担赔偿责任。且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案涉车辆经认定为机动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其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为吴某提供劳务,被告吴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对被告杨某在提供劳务时对林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全南某工程公司仅提供水泥等材料,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吴某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对案涉工地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对被告吴某承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经认定,原告林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7000余元。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kaiyun网页版 kaiyun入口向原告林某支付赔偿款14610元;
二、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赔偿款4822.41元,被告全南某工程公司对被告吴某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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