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作为建筑之乡,建筑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与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针对当前建筑领域纠纷多发态势,桓台县法院立足开云官方 kaiyun官方网审判职能、剖析行业痛点,总结汇编了一批建筑业涉诉纠纷典型案例,为桓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7年7月,白某借用甲公司的资质承接某花园小区楼宇安装工程。后白某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将上述安装工程分包给张某进行施工。2017年8月到2020年1月期间,张某完成小区楼宇的安装工程,案涉工程均已竣工交付使用。2021年3月开始,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计。经审计,案涉工程总结算值400余万元、甲方供材200余万元。且案涉工程现已拨款90万元及支付了审计费、管理费,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因白某未及时足额向张某支付案涉工程款,张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白某借用甲公司的资质承接了案涉工程,并将其违法分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张某,白某与张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白某应参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依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经审计为总结算值400余万元,扣减双方无异议的甲方供材、已拨款、审计费、管理费等费用,尚欠70余万元未支付。综上,白某应支付张某剩余工程价款7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折价补偿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折价补偿工程款可以参照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赔偿损失应当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作为承包人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应当依据双方合同中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原告折价补偿。实践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如出现合同无效情形,应当保留完整的证据以证明施工的工程价款或者对方在造成损失上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以便查明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